| 名称 | 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3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流[2003]17号 |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3-02-25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 [1998]114号)的有关精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
2003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