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1998]42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8-07-15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