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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8]429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7-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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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7-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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