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动助力车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2000]111号 | |
法规类型 | 车船税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0-04-05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部分区县(市)局反映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助力车应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助力车属机动车范畴,只是在排量及马力方面略低于摩托车。因此,应按二轮摩托车的税额标准缴纳车船使用税,即每辆助力车年税额为人民币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