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4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3-03-03 |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正在进行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先对拟分离的专业公司进行 资产评估,再按照中介机构的评估净资产额,以一定比例折合为持有改制后独立法人公司股份,其后将持有的股份平价转让给改制成立的专业分公司。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的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股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2号通知、自治区地税局2003年3月4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