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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财税字[1998]37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7-12-31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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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2-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对本地区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的检查工作应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全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清理工作一并进行。

    二、各地检查纠正的情况,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税字[1998]36号)的要求上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10日  财税字[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擅自降低税率,有的采取即征即退方式变相减免税。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区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区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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