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专用发票调整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1997-12-17 |
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电信业专用发票进行调整的请示》(辽通[2002]1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公司所用《辽宁省××局电信业专用发票》改为《辽宁省通信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辽宁省××局电信业专用发票》和《辽宁省通信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可交叉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届时《辽宁省××局电信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
二、辽宁省通信公司及各分公司要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和新版发票的发放工作。
三、新版《辽宁省通信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按省地税局《关于统一规范全省电信业经营性收款票据的通知》(辽地税票[1999]291号)规定管理和使用。
附件: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