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1]722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1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1-09-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1-09-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不含广东、海南)、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1〕第3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