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稽查字[1999]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9-01-27 |
补充规定:
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对象主要是有影响、有教育意义、重大、典型的偷税案件或情节恶劣的暴力抗税案件(经司法部门量刑的)。
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依据必须是符合行政处罚法法律程序的、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三、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形式是以在公告机关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为主。
四、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发布由公告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凡印发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公告案件,必须报区局备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