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厦地税发[2003]23号 |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0 |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03-02-24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闽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3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按正常多征税款退库手续办理。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