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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2]15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02-09-1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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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9-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保险业营销员统一按25%扣除营销费用。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从保险企业取得佣金及其他各项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保险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营业税。各地不得采用核定营业额的方式计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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