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豫税函发[1993]13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河南 | 发布日期 | 1993-05-30 |
各市、地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请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