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同意将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47 | 发文文号 | 沪财预[2014]29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14-03-12 |
上海仲裁委员会:
你会《关于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费转为服务性收费及纳税管理的请示》(沪仲报字〔2014〕第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有关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会执收的仲裁收费自2014年1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你会应及时做好以往年度仲裁收费的收入清算工作,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应缴未缴的仲裁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三、请你会接函后即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