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1]52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1-10-23 |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阜国税发[2001]86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水洗芝麻是经筛选、浸泡、脱皮、脱水等工序加工处理后的芝麻,性质和用途未发生改变。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水洗芝麻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