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国税函[2001]25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1-04-28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1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