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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涉及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政四字[1997]25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1997-06-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涉及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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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6-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保证省政府皖政(1997)30号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得以准确贯彻执行,现将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困企业的认定,首先应由缴纳单位或代扣代缴单位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及劳动部门签署意见认可后,方可减免特困企业职工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1997年度已按原标准(10元/人)缴纳基金的职工,要按新的标准(20元/人)补征入库(包括各类企业职工);

    三、保险公司原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水利基金,现改按当年保险收入总额的1%征收;保险收入总额是指剔除免征营业税的保费收入的总额;

    四、证券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认定的证券机构“不包括财政部门下设的国债服务部,在计算业务收入总额时,应将免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剔除后作为计征水利基金的营业额。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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