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检字[1991]170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1-05-3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中,“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三者是并列关系,只要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中的一种,即属冒牌商品。行为人出售或倒卖冒牌商品,即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相关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