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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检字[1991]170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5-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发布日期:1991-05-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中,“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三者是并列关系,只要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中的一种,即属冒牌商品。行为人出售或倒卖冒牌商品,即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相关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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