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新疆电信公司各地州市分公司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征收管理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流转字[2001]1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1-07-10 |
近接新疆电信公司《关于改变新疆电信公司税务监管级次的报告》(新电财字〔2001〕17号),反映:“该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已取消县级电信局的财务功能,对全区县级电信局实行报帐制财务管理办法,各县发生的财务事项全部集中至地州市电信分公司,要求各地地方税务局统一在地州市分公司对县级电信局进行税务监管”。鉴于新疆电信公司机构调整和经营核算发生改变的实际,为了方便征纳双方及兼顾县级财政利益,经研究,我局意见:对新疆电信公司各地州市分公司在所属各县(市)发生的纳税义务,由各地州市电信分公司负责向各县(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关各项税务检查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协调组织,各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再自行检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7月11日新地税流转字〔2001〕14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