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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专利法第25条、29条说明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第34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2-09-05

专利法第25条、29条说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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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2-09-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依照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在第二十九条中对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分别作出了规定。为了便于公众理解和掌握,特作如下说明:

一、申请人于1992年1月1日以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的专利申请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申请人于1992年1月1日以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的专利申请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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