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财税〔2016〕133号 |
法规类型 | 100104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6-11-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