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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5]第186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7-20

关于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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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7-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的生产和经销者,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媒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名义“贺岁”、“节日祝贺”、“祝贺企业、职工获奖”,或者以“栏目赞助”、“协办”、“联合举办”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虽未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但与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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