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置车辆作为医院120救护车征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函[1999]6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9-04-14 |
六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购置车辆作为医院120救护车征税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二字[1999]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购置车辆作为医院120救护车,虽然其用途是专门运送急救病人,但是车辆的产权归私人所有,车主凭派车证按月到医院领取出车费,对车主来说,与医院之间实则是一种租赁性质的经营行为。为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税,根据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即对私人购置车辆有偿作为医院120救护车使用,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个人取得的出车费,应照章征收“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并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