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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平塑安太堡露天煤矿洗选煤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地函5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2-22

关于对平塑安太堡露天煤矿洗选煤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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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2-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山西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对平塑安太堡露天煤矿洗选煤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晋地发(199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对矿产品已做明确规定。对煤炭产品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原煤销售的,按销售原煤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二、经洗选,以精煤销售的,按销售精煤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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