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吉地税农字[2001]102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吉林 发布日期 2001-06-0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1-06-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字[200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境内的国有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及小径材需减免农业特产税的,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实,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国有森工企业对薪材、次加工材及小径材的核算在财务上要单独反映,保证减免的真实、准确。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