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营字[1986]84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86-12-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86-12-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一些地区询问,对房租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

    三、除上述免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营业税对房租收入的征免税规定停止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