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营字[1986]8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86-12-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一些地区询问,对房租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
三、除上述免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营业税对房租收入的征免税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