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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天津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津国税一[1995]3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1995-01-23

天津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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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1-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以致计算征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发生变化,故已纳的增值税不退、只退消费税,企业有欠税的抵顶欠税。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按新的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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