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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陕财办农〔2017〕197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陕西 发布日期 2018-01-11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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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精神,结合我省天保工程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

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及使用天保资金的有关单位。各贫困县要按照(国办发〔2016〕22号)和(陕政办发〔2016〕84号)文件精神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将及时通知各市(区)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 天保资金应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使用,如市、县财政在资金安排中出现政策性结余,按照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市、县财政可会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统筹使用,资金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天保资金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按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各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的建议等。

省级直属实施单位天保资金总结报告上报省林业厅并经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15日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市、县因天保工程任务未完成,造成补助资金未能支出形成结余的,该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等。

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

第十一条 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二条 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

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10%,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5%。

第十三条  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森林管护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高温补贴费、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管护公用经费,是指实施单位为完成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用于日常公共事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其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相关设施建设维护费,是指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不够基本建设额度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和维护费用支出。包括管护站点房屋及附属设施建设、林区管护道路建设维护等。

第十六条  设备购置费,是指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不够基本建设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及工(器)具等的购置支出。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区资源监测、林区巡护等方面的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购置支出,一般购置森林管护专用车辆费用每辆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单项(或批量)设备购置合同价超过基本建设额度的,由实施单位按项目管理规定,编制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及其经费概算,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管护面积、责任和成效建立森林管护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包括:管护责任人的工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与设施购置费和其它费用。

第四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二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省、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地方公益林安排的补助资金。其补助标准是: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为每亩每年15元;省、市(区)、县(市、区)财政安排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4〕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以我省社会平均工资(动态调整)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教育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15000元。

第三十条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公检法司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12000元。

第三十一条 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市(区)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改革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环节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结合上年度各实施单位天保工程“四到市”考核情况确定。改革奖励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省、市工程管理部门用于“四到市”、“四到县”奖励;省、市、县工程管理部门用于天保工程评选先进;省、市、县(局)开展生态效益监测及信息系统建设;县(局)级实施单位为提高职工收入发展林业产业;县(局)级实施单位弥补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森林抚育、职工保险费(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补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等)等。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设市(区)可以本实施细则的精神,就有关具体或创新事项等制定必要的天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做补充。

第三十七条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业厅,依据国家天保资金标准调整情况,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07〕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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