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助力(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1998]111号 | |
法规类型 | 车船税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8-05-31 |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助力(动)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式交通工具,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已在全省范围内将其纳入机动车辆管理,上摩托车牌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助力(动)车应按两轮摩托车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并从今年l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加强宣传,抓紧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在年检年审时把关,共同做好助力(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