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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物资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农银函[1991]60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3-03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物资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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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3-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辽宁、内蒙古、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武汉、成都、西安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物资采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

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物资采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和中国农业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有关协定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指南》,并结合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确保项目单位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节省项目投资和外汇,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外资项目,其他外资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所有从国内外购置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和用于项目土建工程的投资,都属于项目采购范围。

    第五条  国外采购;凡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的项目采购,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超过5万美元(含5万元)但低于500万美元的项目采购,必须采用有限的国际性招标方式;低于5万美元的项目采购,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

    第六条  国内采购:凡超过5万美元(含5万)等值人民币的项目采购,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低于5万美元等值人民币的项目采购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

    第七条  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种畜、种禽、种苗等)的采购,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个体、集体和国营企业可直接通过当地生产资料供应公司或供销合作社采购。

    第八条  凡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土建工程项目,必须在本省或本地区范围内进行招标。

    第九条  对分项目采购方式的限额规定如与《项目协定》不一致,应按《项目协定》规定的限额执行。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在项目准备阶段,各级农业银行应要求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同时,编制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内容包括采购方式、时间安排、采购清单、采购费用概算等。

    第十一条  国内采购由省分行审定采购方案;国外采购均报总行审批;超过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单个合同,需报世界银行审批;超过3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单个合同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审批通过后,国内采购由省分行负责委托经国家批准的专业招标公司办理招标业务。国外采购由总行负责委托经国家授权的国际招标公司办理。各级行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联系外贸公司办理国外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确定招标公司后,农业银行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准备招标所需的技术标书。如果项目单位没有能力完成技术标书的编制工作,农行应要求项目单位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完成。

    第十四条  评标时,农业银行应参加项目采购招标评标小组,对各种评标方案阐述意见,维护农行和项目单位的利益。

    第十五条  国外采购付款的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农行国际业务部办理,尚未开办外汇结算业务的分行可委托总行国际业务部办理。

    有关采购的各种档案资料,都应完整地保存,以备世界银行监测时审查。

    第四章  采购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准备阶段,农业银行负责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采购方案进行初审,分析国内外供货市场情况,帮助项目单位收集必要的信息,掌握采购物资的预计成本,根据本规定和《项目协定》的要求确定采购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农业银行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为项目单位选择一家合格的专业招标公司。

    第十八条  招标开始后,农业银行应监督项目单位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监督其是否按《项目协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执行;参与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协调项目单位与招标公司的关系;协助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完成项目的物资采购。

    第十九条  确定中标厂家后,农业银行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要根据物资采购合同及时支付国内外采购货款,并根据物资采购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组织报账,收回垫付资金。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农业银行要按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监测与评价暂行规定》对项目采购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采购支出,农业银行不予贷款、报账,并及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以至注销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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