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税系统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地税发[1997]17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7-05-26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地税系统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地税系统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纪委、省纪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的精神,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现就全省地税系统发扬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级地税机关公务人员下基层检查、调研工作或执行公务时,接待单位设有招待所的,一律在招待所食宿,接待单位无法解决食宿的,可安排在外单位食宿,住宿费严格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有关规定,一律由当事人支付,伙食费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大吃、大喝、奢侈浪费,当事人员不得提出超标准的接待要求;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准向上级领导干部馈赠土特产品,各级地税领导干部也不得收受下属单位馈赠的土特产品;
三、各级地税机关召开的会议,应本着节俭、高效、务实的原则,会议期间不准发纪念品、礼品;
四、全体地税人员不准以个人名义向下属单位借车,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车。系统内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驾驶本单位的车辆,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负责;
五、地税人员因工作需要到纳税户执行公务,一律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纳税户就餐的,应按规定吃工作餐;
六、地税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七、贫困县地税机关不准购买高级小汽车,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修建或装修办公楼,不准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机。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