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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650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09-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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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9-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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