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扬州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8-08-30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善商务促进政策,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和绩效评价制。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及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与商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商务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商务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
(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
(三)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建议方案;
(四)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跟踪监管、项目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
第九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城区商业综合体特色发展、口岸发展、电子商务发展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商务发展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无偿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通过项目法分配,项目法分配资金是指通过组织项目申报或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基础数据的方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市财政局按审定的具体项目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商务重点工作、项目库及预算安排,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同时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当地商务部门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五)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六)同一项目当年未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往年获得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已完成。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申报通知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六条县(市、区)、功能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后联合行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市商务局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项目审核、结果公示、跟踪督查”的流程,确定拟奖励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将拟扶持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名称、支持方式等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商务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局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选择重点项目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六条市商务局督促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无处罚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预算的。
第三十条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口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企〔2009〕1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区商业综合体特色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工贸〔2015〕29号)、《扬州市“走出去”资金扶持实施办法》(扬财工贸〔2015〕33号、扬商经〔2015〕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