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法规库
课程安排
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20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0-11-2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0-11-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
字体 :
[ 大 ]
[ 中 ]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