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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署税[1997]46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6-01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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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6-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年5月15日  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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