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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成地税函发[1998]7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8-05-14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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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5-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作如下补充通知:五城区范围内公用电话代办户提供代理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已有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五城区地方税务局和高新区财税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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