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成地税函发[1998]7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8-05-14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作如下补充通知:五城区范围内公用电话代办户提供代理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已有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五城区地方税务局和高新区财税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