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管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一字[1994]04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4-12-28 |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委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9日国税发〔1994〕252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29日新地税一字〔1994〕046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