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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07-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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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7-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 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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