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147 发文文号 沪人社就发[2014]12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14-03-3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14-03-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现就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富余劳动力,且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本次调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3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3月3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