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148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1]664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1-08-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1-08-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反映,“集团公司”为增强下属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1996年起,“集团公司”将一部分无偿投入下属企业的资金,改为委托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企业贷款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后将收取的利息再退还给下属企业。“集团公司”要求明确对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同意对“集团公司”已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