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京地税营[1997]119号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5-05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市局和市财政局以京财税[1997]149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规定。部分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税额计算方面的问题,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纳铁矿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中非独立矿山铁矿石适用税额的标准的40%征收,其适用税额为4.06元/吨。
二、对有色金属矿应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规定适用税额的70%征收,即:岩金矿适用税额为0.63元/吨;砂金矿适用税额为0.59元/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