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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1997]119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7-05-05

关于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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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5-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市局和市财政局以京财税[1997]149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规定。部分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税额计算方面的问题,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纳铁矿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中非独立矿山铁矿石适用税额的标准的40%征收,其适用税额为4.06元/吨。

二、对有色金属矿应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规定适用税额的70%征收,即:岩金矿适用税额为0.63/吨;砂金矿适用税额为0.59/50m3挖出量。另外,铜矿适用税额为0.59元/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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