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财法[2002]2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0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2-03-2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的农业特产税减免问题,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