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社部函[2001]4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1-04-22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