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财税[2003]3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3-02-20 |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具体办法,仍按照省地税局湘地税发[2002]7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任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