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国税[1996]11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6-06-23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及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6]0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换证范围、时间、手续。经批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埠“三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应自1996年8月1日至1996年9月2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规定和手续,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1.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原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新的税务登记表
对未取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责令其限期向技术监督部门取得;对未取得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国企业和外埠“三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和京国税征[1996]241号文件规定开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对逾期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换证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原税务登记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码使用问题。经研究,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埠“三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此次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均以国标统一代码码标识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号码),即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9位统一代码,并在其前面加挂六位行政区域码,共十五位代码,六位行政区域代码均以企业注册地址进行确定,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一律打印在税登记证及其副本和税务登记表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原七位税务登记号码继续使用,用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及有关税务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5位代码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自1997年1月1起使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分别打印、填写在副本和税务登记表上。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亦依照此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表的使用、印制。此次换证工作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经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和副本(见附件)。税务登记表使用由市局印制的新税务登记表(表样附后)。登记证、副本、皮框、只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另行通知。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计算机应用问题。此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埠“三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我市均使用计算机打印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中各项信息内容全部录入微机。由于此次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表均做了较大的调整、完善,为此,各局应妥善做好税务登记软件的培训工作,以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税务登记软件由市局统一进行修改、更换,另行下发。
五、各局要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特点,结合各局工作实际情况,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周密布置,做为一项重点工作,全面完成。同时要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或已办理但长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要严格按《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外国企业及涉外税收零散税源应作为重点,杜绝漏管户现象的发生。对未按市局规定征管权限管理的纳税人,要通过此次换证工作进行调整,从而加强涉外税收税源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涉外税收基础工作的管理。为进一步做好此次换证工作,市局提出以下具体规定和要求:
1.做好宣传准备工作。各局要在7月底前做好此次换证的宣传、辅导、培训和税务登记表的发放工作。市局将在有关报刊发布通告并下发各局,各局结合本局实际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做到宣传、辅导、培训落实到位,税务登记表发放率100%。
2.做好换证工作。各局要在9月底前完成税务登记表的收表、审核、录入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打印、发放工作。其中应突出做好审核、录入工作,做到严格审核、精心录入、分工负责。通过此次换证,进一步加强我市涉外税收基础工作。
3.做好换证总结工作。各局应于10月5日前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总结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汇总数)填报后书面报送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为及时掌握全市换证进度,各局应于9月10日报送一次进度表。(进度表格式同《核发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略)
2.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略)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略)
4.行政区域代码(略)
5.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略)
6.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略)
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的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企业。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承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换证时间
1996年8月1日至1996年9月25日。
三、换证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办理换(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必须先取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做为税务登记证号码。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国企业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然后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我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核)发税务登记手续。
四、本市颁发统一代码证书的部门
1.凡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市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2.凡由国家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由国家税务技术监督局(国家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申请换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我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