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批转市高教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贯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意见》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政发[1989]5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17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89-05-14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高教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贯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
(一)要确立自觉地、积极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自学考试既要着眼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又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适应我市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为此,要了解和把握我市改革、开放的发展趋势,深入到各行、各业,对人才需求进行科学预测,使自学考试更好地为我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要调整自学考试结构,逐步建立根据行业、部门的需要委托开考为主的、多功能、多层次、多规格考试的新结构。通过调整逐步改变目前以面向社会为主的单一学历考试的结构。根据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实行委托开考,办考与用人单位相结合、开考专业与应考者的工作实际相对口,既要满足不同行业和部门对不同专业和不同学历层次的人才需求,又要避免专业不对口和人才浪费。实行委托开考,必须加强行业、部门对考试的组织管理,使应考者在统一计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下进行学习、考试。
今后,要继续搞好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层次的考试;搞好大学后的继续教育,开设第二学历考试;有计划地组织高考落榜生参加自学考试,走自学成才之路。同时,要积极开展适应岗位需要的专业证书考试和单科合格证书的考试;还要积极承担实行公务员制后的各级各类公务员的考试;并积极研究和开展适应岗位培训需要的非学历的能力、水平等考试。
(三)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成人各类高等学校的相互沟通、互相联合。在专业计划、课程设置和大纲相同的基础上,首先实现单科课程成绩互通,逐步实现专业互通。成人高等学校可以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计划,开办各种形式的辅导,提高考试质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可利用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实验设备,委托组织理、工科的学员实习、实验。特别是自学考试,应与广播电视教育互相联合,可以试行高等教育自学部分专业利用电视手段进行教学、辅导,与广播电视大学相同专业统一试卷与考试;部分专业用电视手段进行辅导,通过自学考试发证。
要积极开拓省际之间的协作和联合。积极为边远省份在一些急需而自己无条件开考的专业上,实行委托代考;对一些急需而考生少的专业与部分省市实行联合开考。
(四)要探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遵循成人教育规律问题。今后在确定地方委托开考专业时,要按照成人教育的规律、特点,制定开考计划,确定课程设置,编写适合成人自学特点的教材。专业内容,既要注重科学性、连续性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又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专业开考计划确定前和实行后,要认真听取用人部门和考生的意见,及时修正和完善专业开考计划。
二、注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效益,确保考试质量
自学考试要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必须改革命题和评阅试卷工作。第一,专业计划要根据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采取举办人才需求洽谈会、召开专业计划论证会等办法,进行人才预测,使专业考试计划具有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要努力创造条件,增加考试次数,有计划地安排复考,缩短考试周期。第二,改革命题方法,采取集中命题与分散命题相结合、逐步建立试题库的办法。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各主考院校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科学地制定命题工作计划、命题原则和保密规定,要遴选业务能力强、有教学经验、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命题,逐步建立起一支相对稳定的命题教师队伍。第三,改革评阅试卷工作。建立市、校两级评阅试卷领导小组,使阅卷工作层层有人抓,严格遵照阅卷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各主考院校要认真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命题与阅卷的规定,进行命题和评阅试卷。
三、抓好考务考籍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要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考务考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考试。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在考试中发生营私舞弊和违犯考试规则的行为。要严格考试纪律,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组考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法制和考试基本常识的教育。做好考籍管理工作,严格考籍档案的管理,做好报名和毕业生的审查、发证工作。
四、加强对社会助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一是助学单位要端正办学思想,保证辅导质量。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搞好专业课辅导,尽量在业余时间进行辅导。要把竞争机制引入社会助学中,使那些服务热情、方便考生、收费合理、辅导质量高的助学单位在竞争中得到发展。二是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助学的宏观管理和控制,通过治理、整顿,认真规划社会助学的总体布局。根据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制定我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组考部门要坚持国家办考不办学的原则。三是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为自学考试举办的各种类型的辅导班,均应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引导考生学懂、学通教材为宗旨。四是加快试题库的建设,使命题与辅导彻底分离。
五、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理论研究,提高自学考试队伍的素质
为了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发展,要着重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何体现成人教育的特点、如何遵循成人教育规律和在考试学、教育学、教育测量学、题库建设以及考试的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理论研究。从事自学考试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树立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进取的精神,发扬扎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严格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自学考试队伍的素质。
六、切实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领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独创的新型教育形式。实践证明,这种新的教育形式不是权宜之计,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主考院校,要提高对自学考试地位、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自学考试(含中专自学考试)纳入到成人教育中,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各区(县)的自学考试的日常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要有专人管理。主考院校的自学考试的日常工作,由院校教务部门负责,并确定专人管理,在自学考试工作上要接受市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领导。
各基层单位、部门的领导,要支持职工、干部为适应岗位工作需要走自学成才道路,并为他们参加自学考试创造条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并且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根据《条例》规定,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制定奖励办法。
七、严格经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市第二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经费项目收支规定,不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开支标准。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用于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普通高校自学考试所需经费,要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教考字00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即“普通高校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所支出的费用,一般应在上级核定的高等学校经费中列支。”
198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