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建设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建房[1995]433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7-19

建设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5-07-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事发[1995]31号文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向行政事业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为配合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房产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要按《实施办法》规定,“按单位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列面积填列。”

    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要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将所辖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清查一遍,集中力量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中尚未登记发证的遗案,尚未登记的,要促其尽快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确权的,要尽快确权登记。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