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乘车月票报销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国管财字第4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1-05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公共电汽车和地铁月票价格进行调整,为了减轻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购买乘车月票所增加的负担,现对乘车月票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 凡乘坐公共电汽车、地铁上下班的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单位应根据其所购买月票的实际票价,由单位报销50%。即:
(一)上下班需要购买市区月票的工作人员,可按实际票价报销7.5元。
(二)上下班必须乘坐郊区线路购买通用月票的工作人员,可按实际票价报销12.5元。
(三) 家住石景山以西、工作单位在市区地铁沿线或家住市区、工作单位在石景山区的工作人员,经领导批准购买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的,可按实际票价报销20元。
(四) 每月缺勤12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所购买的月票,单住不再予以报销。
二、 家住远郊区县、工作单位在市内或工作单位在远郊区县,家住市内,平时不能回家住宿的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由每人每月18元提高到30元,包干使用。
三、 除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原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补贴办法不变。
四、 月票报销费用在"补助工资"科目列支。
五、 上述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