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审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程序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发[1997]第565号 | |
法规类型 | 银行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7-11-25 |
各省辖市农金改办:
根据苏国税发(1997)333号文件中关于"呆帐的核销程序原则上按第三种核销程序执行。……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汇总,报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省国家税务局审定"的精神以及各省辖市农金改办申请核销程序的报告,经审定,除涟水、淮安、金湖县联社和常州戚墅堰、潞城信用社采用第二种核销程序外,其余均采用第三种核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