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琼邮局函[1997]6号《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向多种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列支问题》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你局一九九七年度管理费提取标准和范围,可继续按我厅琼财税函[1996]所字第131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