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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发[1995]9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4-09

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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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4-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请示》([1995]鲁劳仲函字第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单位的固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该争议标的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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