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办发[1995]94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4-09 |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请示》([1995]鲁劳仲函字第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单位的固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该争议标的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