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转发给你们,对国有金融、保险业的专用发票,督促要求由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局批准。请认真贯彻执行。